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33-237号)作为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设定行政奖励并公布了奖励标准,行政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曹某一家户籍在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2012年3月,某区政府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实施改造工作。12月9日,指挥部公示《某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日,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安置方案制定《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房屋安置: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2月30日,曹某分别与指挥部、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9月,曹某夫妻又与指挥部签订《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一户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选择获得奖励安置房建筑面积共计1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据此,曹某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一人份”的规定。
2016年9月,曹某夫妻及儿子、儿媳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区政府依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另外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支付多一人份拆迁过渡费62400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与指挥部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等主张该《协议》系其受到胁迫所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等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曹某一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家庭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上述5个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阅卷、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对原审裁判、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存在严重分歧。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卫健委有关人员旁听。经听证查明,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的内容,对没有获得足额奖励不知情,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听证员一致认为,案涉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应当执行《条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夫妻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否视为其对《条例》规定的行政奖励的放弃。第一,某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某区政府从未表示依据《条例》规定给予曹某家庭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而以“协议”方式给付曹某家庭100平方米半人份安置房奖励,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某家庭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确定性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相对人放弃该权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在某区政府未告知曹某家庭有权获得“多分一人份”奖励的情形下,曹某等并不知晓其享有获得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的申请资格。以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的签字认定曹某等与指挥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或者推定曹某等自愿放弃行政奖励的事实依据。
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曹某家庭在内的同村5户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监督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某家庭等5案进行再审。其间赵某等同村11户独生子女家庭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11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曹某、赵某等16案合并审理。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曹某等16户与某区政府签订协议,某区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以经济补偿方式履行了奖励的法定义务。2023年8月24日,曹某等16户撤回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奖励的法定义务不予支持的,应当依法监督。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地方政府和协助政府承担征地补偿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标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奖励权益全面实现。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发现同类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共性问题的,可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三十二条)
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监督案,应当审查争议各方提供的山林权属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各自主张。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15年11月,甲村第1-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与乙村第3-6、10、1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村)、丙村第1-1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丙村)因山林权属纠纷均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确权申请,并各自提供了林权证等相应凭证。甲村称要求确权的争议林地为该村“飞地”(归属于甲村但不与甲村毗连的土地)的一部分,并提供了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争议林地出租给案外人的合同等,证明其对争议林地有经营管理事实,某县人民政府未予采信。2016年8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将争议林地确权给乙村和丙村共同所有。甲村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甲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及复议决定,判决将争议林地归甲村所有。2017年5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村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乙村、丙村提供的1982年57号、116号、114号、95号山林权证要素齐全,已依法颁发,可以作为确权依据;乙村、丙村提供了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可以看出争议林地不在甲村一侧,乙村与丙村签订了《补充协议》自愿对案涉争议林地共同所有;甲村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虽涵盖了争议林地,但该证无编号、未经填证人签字和填证机关盖章,且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和存根联均存于档案馆,未颁发给甲村,故该证未经某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系无效的林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甲村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案件来源。甲村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和执法卷宗,到某县档案局查阅了该县1982年山林权证的档案资料,赴现场进行勘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案涉“飞地”权属状况。查明:1. 乙村114号山林权证填证机关未盖章,丙村95号山林权证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仍存于县档案局,案涉林权证全部从县档案局复印,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原件。2. 某县1982年制作的林权证普遍存在无编号、无填写人、发给山林所有权单位一联未撕、空白证有公社及县政府盖章等瑕疵,存在先将已盖好人民政府和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权证发给各村,然后由各村自行填写的情形。3. 《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系由某乡人民政府作出。乙村与丙村达成的《补充协议》系争议发生后达成,未经甲村同意。4. 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84年-2009年)及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2018年)的地籍资料载明,案涉“飞地”权利所有人为甲村。5. 某县原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19日制作了《飞地面积通知书》、某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25日制作了《飞地权属、面积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甲村和丙村盖章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制作了案涉“飞地”及乙村、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均未下发。某县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一地块标注了“甲村(飞)”。6. 甲村在争议林地上建有两栋平房,一栋建于1950年代,当时用于养牛;另一栋建于2000年左右,2006年至2012年出租给案外人用于养牛。前述相关证据载明的案涉“飞地”面积、形状、位置相互印证,与本案争议林地重叠。
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上查明事实所涉及的1982年部分林权证、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面积通知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调解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乙村、丙村持有的林权证均已依法送达,对同样存在要素不全或未颁发情形的林权证,人民法院认定乙村、丙村案涉林权证合法且已依法颁发,否定甲村案涉林权证效力,忽视了1982年“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该县制证发证的客观历史情况。《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由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乡政府作出,作出的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与“飞地”山林权属认定没有关联。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有关凭证、“飞地”的权属证书及附图、乙村和丙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附图等证据显示,案涉“飞地”在面积、形状、位置、权利人上均一致,争议林地大部分在“飞地”内。某县自然资源局亦认为2004年制作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不能作为单独确权的权属依据,但其所登记的界址、面积可以作为确权的参考资料。甲村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对部分争议林地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乙村和丙村未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证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再审判决,指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为乙村和丙村所有依据不足,某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不当,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5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下,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靠近乙村和丙村的304亩确权给乙村与丙村共同所有,剩余约405亩确权给甲村所有,各村未再提出异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某县林地所有权证制证、发证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某县人民政府座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已经制作但未下发的权证进行清理,对仍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确权后发证,从源头上减少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逐一核实,清理林权证制发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监督。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争议各方提供的因历史原因存在未依法送达、要素不全等瑕疵的林权证及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利归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在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实行政裁决与事实不符、足以认定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10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桥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2005年7月,公路大桥竣工验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桥桥南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双层卧铺客车因驾驶员避让一辆逆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刮碰后,撞断公路大桥护栏坠入桥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技术专家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技术报告》。7月24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驾驶员所在公司等多家单位或者部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责任。其中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因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段安全护栏施工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湖北省安监局)对甲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013年8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上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技术报告》已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系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湖北省安监局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行为,却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行为与护栏破坏失去保护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湖北省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大桥的施工即使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报告》中所述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焊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不能得出大桥的施工质量及甲公司对大桥施工质量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段大桥护栏被撞击后失去防护作用从而使肇事客车越出护栏,导致事故结果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明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甲公司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湖北省安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湖北省安监局认为其没有义务去查明相关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湖北省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湖北省安监局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件来源。湖北省安监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再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全面阅卷审查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湖北省安监局和甲公司的意见。另查明:案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聘请了桥梁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定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存在焊缝长度及高度等施工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施工质量缺陷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认定事实错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原因。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也是依据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作出。本案中《技术报告》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但并未排除焊缝长度及焊缝高度等施工问题是护栏破坏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应当构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据此,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否定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质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否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责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系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间接原因。《技术报告》没有完全排除焊缝质量问题是护栏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原判决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合法性审查确认违法前,《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基础上,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人民法院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安全监管部门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因不服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引起中暑,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工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认定难、周期长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当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 热射病;2. 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 脑疝形成……”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因此,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罗某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从事搭建支模工作,2018年7月19日19时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晕倒在地。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10月29日邹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向邹某某发出申请补正通知,要求邹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因某市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其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接诊,邹某某补正不能。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华西四医院予以接诊。因邹某某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华西四医院亦于2022年3月25日发函请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帮助提供相关资料。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向华西四医院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监督意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省市人社部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及工程公司等,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5月7日,钱某向上海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同年5月13日,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妻子已经因动迁安置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当前政策相悖。后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建房申请未予上报。钱某认为某村委会未予上报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审批的法定职责。
2021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钱某起诉。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钱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调查核实。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调取法院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争议全面审查。查明:第一,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的依据来源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经书面征求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委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前置程序。《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同乡(镇)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本案诉讼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法院认为,钱某未经某村委会初步审查及上报程序直接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缺乏依据,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审批权的法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将宅基地审批中的受理程序前置至村委会,其实质是对宅基地审批职责的再分配,且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村委会受理、公示、签署意见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宅基地申请未予公示、上报,导致其宅基地申请无法进入某镇政府的审批流程,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受理至向乡(镇)政府报送流程中相应的履职行为可以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判决某村委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钱某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村委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报宅基地申请职责。
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增加第三十四条后,该办法2023年修订时删除该条)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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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刻改变着我...
(焦点访谈):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比如现在有些医院就接入了人工智能,在取药、问诊,甚至包括病理筛查、重症监护等多个环节发挥着作用。那么,在实际的医疗服务过程中,人工智能究竟是如何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并助力医生更高效、精准地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呢?今天(3月15日),我们将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示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的新应用和新可能。
家住深圳的李华亮今年57岁,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平时在小区附近的社康中心开药。他最近想种植牙,但心脏又有点不适还偶尔头晕。社康医生建议他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以后再说。
在咨询台,李华亮了解到医院有一套人工智能的系统,描述病情后可以给出挂号建议,不仅节省了很多等待的时间,也更容易找到专业的医生,不用几个科室来回跑。
根据AI的建议,李华亮顺利预约到了心内科的号。在诊室,大夫的电脑里已经显示了他挂号时填写的病情和预问诊情况。
经过简单问诊后,AI仅用8秒钟就给出了辅助诊断建议。因为李华亮有种植牙的需求,对牙科不熟悉的心内科大夫还用“AI问答”查看了种植牙的注意事项。
这一套人工智能的诊疗辅助系统已经全面覆盖了从预问诊、辅助诊断、“AI问答”和病历撰写几个方面,医生只需要根据AI提供的辅助诊断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判断。
据了解,罗湖区这家医院下属46家社康中心,也全部运用了AI辅助医疗系统,特别是在药剂师紧缺的情况下,AI系统为基层医疗带来了更多便利。
今年以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DeepSeek不断成熟,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接入这一套“DeepSeek+腾讯混元”的双模态系统,人工智能已经在导诊、辅助诊疗、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场景中带来了全面升级,未来,AI赋能基层医疗还会有更多的可能性。
据了解,目前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正不断扩延,涵盖了从疾病诊断、个性化治疗到手术辅助和健康管理等多个方面。仅深圳一个城市,就已经集成了16类63个场景,在深圳卫健部门的推动支持下,近450个人工智能产品在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地。
在全国很多地方,很多医疗机构都在部署各种类型的人工智能模型,一些医疗机构也在针对一些关键领域,特别是重大疾病的诊治等,利用人工智能发挥更多的医疗辅助作用。
一张病理切片的细胞数量数以万计,病理医生要在显微镜下从无数个正常细胞中,筛选出病变的细胞,不仅费时费力,还容易因疲劳导致误诊。2024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发出视觉与语言模型融合的AI病理大模型。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病理科副主任医师张秀明:“现在有了这个数字病理切片扫描仪,可以把切片全部数字化,上传到云端,然后通过病理AI大模型去作出辅助诊断。”
对于很多年轻的病理医生来说,他们每天做得最多的重复劳动就是把阴性的片子筛选出来,找到有问题的片子,交给更有经验的病理医生分级诊断。而这个AI病理大模型,能够快速精准地筛选出绝大部分正常的标本。
AI系统不仅能够帮助医生快速筛选出正常的标本,对于那些有问题的,还能精准地识别出疑似病变区域,为医生提供非常精准的专业参考,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据了解,培养一名成熟的病理科医生至少需要8到10年,对于很多年轻医生而言,AI的辅助不仅减轻了工作负担,也使得他们有了更多深入学习的机会,促进了他们的专业成长。
现在,人工智能不仅应用到了导诊、问诊、病理等医疗场景中,在有些地方,它已经被投入到了抢救生命的最前线。在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一场由数字孪生技术和人工智能掀起的医疗革命正在悄然改变传统的诊疗模式。
重症监护病房的每一位病人的呼吸、心跳、血压以及氧饱和度等,各种仪器设备无时无刻都在产生海量的数据信息,过去这些数据没有信息化,医生只能用最传统的方式把病人的信息拼凑在一起,才能作诊疗决策。
在人工智能重症大模型里,病人的身体情况被分成了几个大模块,各种仪器设备联网产生的数据,形成了一个数字模拟病人。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李彤:“能够做到把这些数据都整理出来,放到一个面板里,这不是普通医生能做的,能做到这个程度的,需要ICU的专科医生才能达成。”
某医疗企业启元重症大模型产品经理刘彦:“从海量数据中找到关键的决策点,快速决策的方法。我们做了一个具有重症思维的大模型,能够像重症医生去思考,辅助重症医生进行诊疗。”
李彤:“比如说一个心脏移植的病人,因为心脏移植以后情况不稳定,所以我们在手术以后装了体外循环,人工心肺机ECMO在上面的。装上去以后,病人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对于这种复杂的状况,又是心脏移植,又有体外循环装置在上面,想要把它拿掉,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结果。”
重症医学涉及多学科高度交叉,像这样一位病人,什么时候能撤走体外循环的人工心肺机器,这需要参与心脏移植的专科医生、护理团队以及重症监护科的专科医生共同商量,做好临床检测后才能作的重大决定。在这个重症大模型平台上,当被问到“患者撤离ECMO的指标可以达成吗?”,人工智能给出了答案。
李彤:“它告诉你,根据撤机评估结果,患者显示心功能改善,什么什么下降,这些都稳定。因此,综合以上信息,ECMO的撤机指标已经达成,可以考虑近日撤离。这句话就很厉害了,因为它没叫你现在撤离,就告诉你有个区间范围,这样的回答已经是接近于专业医生的回答方式了。”
浙大一院重症大模型部署半年多以来,已经建立起了一个高质量的重症医学数据库,目前为止,已经具备辅助诊疗的专业水平。不仅为医生减轻了很多流程化工作的负担,也为医生快速获取病人信息,及时调整诊疗决策赢得了很多时间。
随着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AI技术已经在医学影像分析、基因组学、智能导诊、慢性病管理以及药物研发等领域展现出显著的优势,并逐步成为现代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技术创新与场景融合,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医疗服务的链条。从智能诊断到精准治疗,人工智能不仅改善了患者的治疗体验,也为医护人员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工具。这些进步不仅促进了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也使得更多人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然而,挑战也随之而来。比如,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患者隐私保护、确保算法的公正透明,就是一个重要课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监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以引导这一领域健康发展。未来,通过多方协作和持续探索,我们有信心克服这些挑战,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推动医疗进步,为我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在国家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背景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巨头及新兴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
在国家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背景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巨头及新兴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金融机构纷纷进行数智化转型。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截至2023年末,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已突破10亿,其中超过70%的用户习惯通过手机进行金融交易,手机银行已成为提升用户体验和数字化营销的关键工具,各家银行在手机银行的创新升级中寻求新的营销增长点。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威海市商业银行全力打造“用户体验一流,创收创利一流”的“智慧数字银行”,紧扣“数据标准化,标准线上化,线上智慧化”的理念,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和技术,积极开展手机银行数字化营销项目,迭代升级智慧银行APP,提升线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助力零售业务高质量发展,为用户带来智能金融服务新体验。
威海市商业银行以数智化为驱动,通过升级智慧银行APP、建立完善的产品服务和用户运营体系、搭建互联网营销平台和精细化运营管理平台等,持续提升产品服务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力求为用户提供更智能、更有温度、更具个性化和更安全的智能金融产品体验,从而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推动手机银行的数字化营销目标实现。
智慧银行APP通过全新技术平台,使用全新平台、全新技术、全新表结构、全新代码重构电子银行技术体系,在夯实技术能力的基础上,将整体技术框架分为开发态、运行态和管理态,运用分布式技术以及服务化架构,使得应用系统性能提升,容错稳定性更高,日间的灰度发布更灵活,支撑全业务场景落地,为手机银行技术架构转型提供了新的数字化基础平台。
智慧银行APP运用实时流技术满足跨系统间的数据传输,建设了运用用户画像数据、实时交易数据、行为分析数据完成触达、权益、活动、任务、推荐、事件等综合能力的营销平台,能够从“用户活跃度、功能使用、产品销售、营销活动、风控管理、行为分析”等方面对手机银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
智慧银行APP以“用户”为中心,以“数据+技术”为驱动,覆盖用户数据洞察、营销线索挖掘、活动权益管理、营销智能投放、营销效果分析、营销安全风控六大关键技术模块,通过汇聚多源数据,依托智能技术,社交化营销手段,全面实现更广域的数据采集、更精准的用户触达、更敏捷的营销闭环。
手机银行产品体验创新升级项目通过升级智慧银行APP、建立健全产品服务和用户运营体系、搭建互联网营销平台和精细化运营管理平台等,持续提升产品服务与用户需求的适配度,通过“平台+联动”、“服务+活动”、“产品+场景”等营销模式,持续扩大手机银行用户规模,提升用户活跃度,为用户带来智能金融产品新体验。
建立产品运营体系,形成数字化闭环方案,通过用户标签、用户画像、用户分层等模型,提高线.搭建精细化运营管理平台
开展运营制度与流程设计、运营团队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规划、运营指标体系搭建等工作。
设计营销闭环管理流程和步骤、设计MAU目标分解、活动策略和实施路径,基于数据整合实现综合分析,为手机银行产品体验提供数据支撑。
通过技术创新和功能优化,为用户提供更智能、开放、安全、易用的线上金融服务,全方位提升用户产品体验,提升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以对技术接受度高,重视使用体验的18-60岁用户为重点年龄客群,通过线上线下活动、权益奖励机制等,持续提升产品体验。
项目主要成本为开发成本(人力、技术、工具)、运营成本(服务器、网络、数据存储)、营销费用(活动推广、广告)等。
(1)产品开发:界面设计和优化,新功能研发和集成(如智能客服-小神通等)。
威海市商业银行以打造“智慧数字银行”为愿景,充分放大手机银行平台作用,聚焦模式创新、产品创新,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手机银行,不断丰富金融场景,延伸服务触角,构建线上场景生态,全方位提升用户产品体验。
手机银行产品体验创新升级项目全力打造“业务场景地域化、形象打造品牌化、图文数据可视化、图标简单易识化、手势交互动效化、信息卡片组件化、用户旅程简约化、信息架构清晰化、内容易懂情感化、操作风险匹配化”的产品服务体系,全面升级用户体验。
一是开启智能化服务:智慧银行APP全面应用金融科技,将大数据、智能机器人、自然语言输入、语义识别、生物识别、OCR输入等技术充分融入到开户、登录、理财、支付、转账等核心业务中,打造智能客服、智能风控、智能语音、智能搜索、智能财富管理等“智慧+”服务,为用户提供数字化服务新体验。
二是提供个性化服务:借助金融科技精准赋能,持续优化手机银行登录速度、操作步骤、产品功能等,实现流程简洁化、操作便捷化、界面个性化、业务场景化,增强人机交互体验,为用户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语音、个性推荐等数字管家服务。
三是强化实时化服务:通过视频银行远程线上服务和智能客服,提高智能外呼能力,突破网点地理位置限制,实时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便捷化的线)财富管理体验升级
一是打造产品聚合财富管理体系:建立存款、理财、贷款、信用卡、基金、保险、贵金属等完善的财富管理体系,实现“功能全面聚合、产品一应俱全”。
二是构建用户统一视图和洞察体系:为用户精准推荐优选产品、快速转账、线上贷款、生活服务等高频服务,方便用户一键触达金融需求。
三是构建开放共赢金融生态体系:建立“快e贷”“房e贷”“税e融”等贷款业务的线上快捷入口,引入第三方数据,扩展用户资源,构建开放共赢金融生态体系。
一是扩展APP功能场景:增设亲情圈、金融日历、财富总览、大字版手机银行、待办事项、网点服务等功能场景,增设儿童专区、代发专区、碳积分专区、活动专区等特色专区,满足用户个性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是打造跨界融合生态圈:打造餐饮、观影、健康、购物、出行、商旅、社区、外卖、购物等多种生活、生态场景应用,上线云缴费和资讯服务,为用户提供“金融+生活”服务生态圈。三是满足差异化场景需求:根据用户行为、喜好等进行千人千面分析,为用户灵活显示功能菜单,根据客群属性进行精准营销。
手机银行产品体验创新升级项目以数智化转型为引擎,以提升用户体验为导向,建立“智慧+数字”用户运营和产品服务体系,数字化运营管理与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线上产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以多元化场景开展精准营销,服务质效显著提升。
一是打造开放、融合用户体系:智慧银行APP以满足多渠道共享、打造超级APP为目标,整合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视频银行、商户管理、支付等多渠道场景,形成统一用户视图,扩大服务边界,降低使用门槛,实现用户体系的互联网化。
二是建立全流程用户画像体系:持续加强用户识别能力和用户数据采集能力,形成近700项用户标签,建立用户画像体系,加强对客群偏好、需求的挖掘能力,完善用户全景视图。
三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用户成长体系:优化用户转化路径,以产品目标为出发点,通过产品吸引、活动激励、个性服务等引导用户向高价值、高活跃度用户成长。
一是建设精细化运营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精细化运营,从“用户活跃度、功能使用、产品销售、营销活动、风控管理、用户行为分析”等方面对手机银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客群筛选、流程管理、活动投放等功能,实现用户运营、活动运营、产品运营、渠道运营、权益运营等。
二是设计精细化运营策略:以提升用户数量和MAU为目标,从活动方案、UI设计、渠道宣传、营销触达等方面设计精细化运营策略。同时,更新SDK、API、H5嵌入的接入标准和规范,开放账户、支付、理财、缴费等功能,进一步开放服务能力。
三是提高用户洞察能力:强化用户分层分群管理,借助数字化营销平台的标签圈群等功能对重点客群(如零售中高端客群、代发客群等)进行持续跟踪,针对性开展活动营销。
一是建设互联网营销平台:通过平台实现营销线索一键下发与营销任务线上管理,对营销策略执行情况及营销活动结果进行多维度统计和展示,为后续营销评价及策略优化提供数据支撑,实现智能营销闭环管理。
二是建立数字化产品营销体系:建立竞品分析、产品设计、产品迭代及产品埋点的产品营销体系,借助自动化营销引擎、用户标签画像等平台应用及技术,提高手机银行自动化营销获客能力。三是开展用户精准营销:通过用户标签、用户画像、用户分层等模型和行为埋点数据,智能分析用户行为、喜好,开展精准营销。如开展中高端客群营销等。同时,与企业微信联合打造私域流量平台,开展睡眠户等客群的活动营销。
手机银行产品体验创新升级项目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手机银行,为用户提供智能、开放、安全、易用的线上金融服务,打造数字化产品新体验。
一是建设全流程数字风控体系:智慧银行APP将智能风控与线上业务深度融合,打造全流程反欺诈风险防控体系,手机银行登录、注册、开户、转账、密码重置等应用场景均已落地智能风控,针对监测到的用户异常交易,设定人脸识别等风控程序,有效保护用户账户和资金安全。
二是加强风险模型和数据管理:智慧银行APP深度整合内部组合数据与外部市场数据,对各类风险模型和数据统一收口管理,通过数据自动化采集提升信息采集效率、精细化智能分析工具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全面实现风控管理线上化和智能化,提升风控精细化水平。三是提高风险预警水平:通过业务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实现自动化、实时化用户异常行为预警,支持对预警用户进行系统控制,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显著提升。
一是通过数据分析开展场景营销:智慧银行APP通过整合用户标签、用户画像、用户分层等模型数据,实现用户活跃、留存、行为等数据的综合分析,提高场景营销和活动运营能力。
二是通过数据分析实现个性化服务:对用户(如月活、注册、注销)、产品(如销售情况)、交易(如业务量情况)、风险(如业务报错、阻断情况)、行为等重要事项进行实时查询、监控、统计和分析,构建交易实时大屏,实现产品智能推荐和用户“千人千面”。
三是通过数据分析深挖用户价值:对用户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用户价值,基于客群特征选定营销渠道、活动方式及专属权益,开展针对性营销。
一是运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运用多种人机交互模式,强化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力,开发智能语音、智能客服、智能搜索功能,用户口述即可办理转账、存款、理财、信用卡等业务。同时,通过机器学习与知识图谱等技术,建立手机银行全流程反欺诈风控体系。
二是应用人脸、图像、声音及指纹等模式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人脸、图像、声音及指纹等识别模式,核验手机银行用户身份,用户可选择指纹、人脸等进行登录、支付等操作。同时,针对高风险用户、高风险交易,在登录或转账环节应用人脸识别等进行增强验证。
三是通过云计算等技术进行数据资源整合:运用云计算等技术,进行数据信息的高效聚合与资源共享,通过整合产品、用户信息、网点服务等资源,形成多维度数据标签,开展用户精准画像,了解用户需求和用户偏好,进行智能推荐和精准营销,为用户打造数字化金融服务体验。
二期:2022.4-2022.10,建立健全产品服务和用户运营体系、搭建互联网营销平台和精细化运营管理平台。
三期:2022.11-至今,持续迭代升级,丰富生活场景应用,打造数智化服务新体验。
推广应用:威海市商业银行以用户为中心, 以“数据+技术”为驱动,建设手机银行互联网营销平台,提供合伙人、 金融小店社交化营销手段以及以养成类游戏为代表的用户成长体系,通过业务诊断、方案策划、权益管理、智能投放、效果分析等,精准实现用户触达。截至 2024 年 5月末,智慧银行APP开展活动近200个,参与人数近80万人。
1.线上渠道推广:加强客群分类、分层管理,丰富精细化运营策略,通过智慧银行APP、官方网站、社交媒体、App Store、微信银行、短信通知等渠道开展营销触达,提升用户活跃度和产品满意度。
2.线下渠道推广:一是开展合伙人裂变营销,达到成本低、受众广、见效快的市场营销成效;二是开展金融小店营销,员工以线上营业厅的形式“组装”销售基金、理财、贷款等产品,为用户提供专属金融服务;三是通过网点、合作商户等线下渠道进行营销推广,实现精准、批量获客。
一是“平台+联动”,加强平台营销和公私联动,引入第三方数据,扩展用户资源,实现精准、批量获客。同时,线下业务线上化营销,实现存量用户转化。
二是“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合伙人计划、新客有礼、存量用户激活、养成类游戏等平台活动和零售资产提升类活动,以活促客。
三是“产品+场景”,通过小当家专区、存款、理财等吸引目标客群,抓住用户需求旺盛的转账支付、财富总览等功能,结合资讯、云缴费等生活场景,提高用户粘性。
威海市商业银行智慧银行APP以优质的产品体验、丰富的产品功能、开放的场景服务、便捷的操作流程得到了用户的普遍认可。在项目推广和运营过程中,持续收集用户反馈和市场信息,定期进行功能优化,满足用户需求,保持市场竞争力。
智慧银行APP系统运行情况良好,持续迭代升级,丰富生活场景应用,延伸服务触角,提效服务供给,打造数字化产品服务新体验。
1.手机银行用户规模高速增长截至2024年9月末,威海市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当年新增手机银行注册用户50余万户,累计用户370余万户,实现了用户规模快速增长。
2023年,威海市商业银行手机银行交易金额达到2390.22亿元,实现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理财交易替代率和基金交易替代率均保持在100%。
截至2024年9月末,威海市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用户规模和年度增量在山东省城商行联盟成员行中排名第一,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
(7)荣获第四届中小金融机构数智化转型优秀案例评选“营销创新优秀案例奖”。
手机银行服务质效和产品体验创新升级,能够提升银行“无接触”线上服务能力,拓宽银行获客渠道,以科技创新驱动手机银行新生态,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放大手机银行平台作用,能够有效提升银行智能化风控能力,降低人力资源、网点建设、风险管理等业务成本,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为用户、员工、股东、合作伙伴等创造多元化社会价值。该案例提供了手机银行科技创新发展新思路,具有很高的复制推广价值。1.智慧服务,打造数字化用户体验新生态。
持续升级手机银行功能,依托智慧APP模式,对用户行为、喜好等进行智能分析,实现精准用户画像、精准服务匹配,更好地满足用户特色化金融服务需求,切实提升用户服务体验。
通过数字化运营管理平台和营销平台,对用户进行标签分类及用户画像,为用户提供智能化营销方案,进一步提升精细化运营水平,提高用户综合价值贡献。同时,创新营销方式和手段,为员工拓宽营销渠道,提升营销成功率和用户转化率。
智能风控与手机银行业务深度融合,打造全流程反欺诈风控体系,有效保护用户账户和资金安全。
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过数智融合开展手机银行服务质效和产品体验创新升级,手机银行用户规模高速增长、MAU和资金沉淀持续提升,电子渠道替代率保持100%,FTP利润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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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紧盯信息获取、信息倒卖、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重拳捣毁一批个人信息交易平台,坚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全年,共侦破相关案件7000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1.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制作木马程序,组织人员入职目标教培机构,定向投放木马程序非法控制教培机构内部计算机,窃取客户资料等个人信息。2024年9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指导17家受害企业清除木马程序,有效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2.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侦破“1·2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2月以来,以李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快递订单相关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打掉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
3.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明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4年1月以来,以王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简历,并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牟利。2024年6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伪造工商营业执照1000余张。
4.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侦破宋某川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以宋某川、费某扬、和某宇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教育行业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利用彭某开发运维在线学习平台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2024年6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并及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侦破林某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1月以来,林某成等人成立法律服务公司,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诉讼需求人员为客户,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牟利。2024年5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嫌违法的法律服务公司5家。
6.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珠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以来,以韩某珠、何某航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多款停车小程序中的停车数据,并通过安装定位设备方式,为他人提供车辆定位服务并牟利。2024年6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扣定位设备33套。
7.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2月以来,以张某、陈某静为首的犯罪团伙打着“自媒体工作室”的旗号,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5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捣毁犯罪窝点2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4名。
8.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韩某、黄某印为首的犯罪团伙,冒充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打着帮助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幌子,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4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获各类网络账号8万余个,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9.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0月以来,朱某星等人冒充某地图App工作人员,打着免费帮助商户开通旺铺认证、提高知名度的旗号,骗取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用于注册企业支付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5名,查明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10.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侦破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冯某、谭某红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免费领红包、游戏皮肤等虚假宣传视频,骗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8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被盗网络账号6000余个,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记者 陈昱)
2月完成DeepSeek系统化部署,以科技之力书写智慧医疗的“魏县答卷”,打...
2月完成DeepSeek系统化部署,以科技之力书写智慧医疗的“魏县答卷”,打造智慧医疗“最强大脑”。
“DeepSeek的接入让智慧医疗大脑具备了持续进化能力,目前正在搭建的钼靶乳腺AI诊断平台和系列辅助诊断应用,会让全县妇幼医疗保健更加便捷高效。”魏县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院长肖海莲说,他们以“全周期、全流程、全人群”为目标,融合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构建起覆盖全县22个乡镇街道妇女儿童的智能化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平台,与微信平台相衔接,通过智能预约、导诊等,使患者候诊时间平均缩短40%,门诊效率显著提升。7×24小时在线咨询、智能健康宣教、智能随访等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24小时获得专业医疗指导支持,对偏远乡镇超5万户家庭尤其方便。推出的“AI院长投诉”通道,借助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投诉建议的智能分类与实时反馈,医患沟通效率显著提升,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
AI系统的助力使邯郸魏县妇幼保健院成为全国“县域智慧医疗破题样本”,突破了传统医疗资源壁垒,将优质服务延伸至百姓身边。DeepSeek引入让AI导诊准确率提升至92%,健康风险评估模型可提前3-6个月预警高危妊娠等风险。通过深度学习县域居民健康数据,系统可以随时提供推送个性化预防保健方案,高效实现“治未病”。
“AI系统帮助我们快速识别转诊指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明显提高,更好地守护了妇幼健康生命线。”魏县大马村乡卫生院医生王焕井说。
省市卫健委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调研指出,魏县智慧医疗的“技术普惠+管理创新”双轮驱动,有效破解了县域医疗资源不均衡、服务能力不足的难题,其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路径。(王德峰郭海民郝雪娇)
在2025年的春天,杭州迎来了第二届医防融合发展大会,这不仅仅是一次行业内的...
在2025年的春天,杭州迎来了第二届医防融合发展大会,这不仅仅是一次行业内的聚会,更是医防融合领域的一次里程碑。这次大会上,一个来自佛山市南海区的名字——大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了全国关注的焦点。它以《智慧融合管理家医有偿签约》的创新实践案例,从1100个参选项目中脱颖而出,荣获“2025医防融合实践典型案例”称号。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基层医疗服务正在经历一场变革,而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智慧赋能。大沥社卫通过家庭医生有偿签约服务,为心血管疾病的防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这项服务不仅仅是对传统公卫服务的一种补充,更是一种升级,它利用了信息化技术的力量,让健康管理变得更加高效、更加精准。
刘晶主任带领的大沥社卫团队,在大会上分享了他们的成功经验。他们推出的‘三高’智管签约服务包,结合基本公卫经费、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针对慢性病患者提供了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和动态监测服务。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慢性病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大大提升了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参与度。
值得注意的是,大沥社卫还构建了一套独特的‘三个一’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成立专门的医防融合办公室来协调各项工作、开发出一套智能化管理系统来提升工作效率以及设立一体化智管门诊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全面的服务。这样的创新举措,使得该地区的心血管疾病管理形成了一个闭环,有效降低了严重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慧医疗正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大沥社卫的成功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给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未来,希望更多的地方能够借鉴这些成功的做法,共同推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向前发展,让更多人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基于银河麒麟高级服务器操作系统V10构建的物资管理及高值耗材系统全栈信息技术...
基于银河麒麟高级服务器操作系统V10构建的物资管理及高值耗材系统全栈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项目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正式上线运行。作为江西省医疗网信领域的标杆性实践,该项目通过银河麒麟操作系统与达梦数据库、神州鲲泰服务器及华为超融合技术等国产技术生态深度协同,实现了医院准核心业务系统从硬件基础设施到上层应用的全链条自主创新。
在医疗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窗口期,上饶市人民医院作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省内医疗网信先行者,率先启动医疗信息系统的自主创新建设。项目组建关键技术攻关专业团队,携手以麒麟软件为代表的多家国内网信头部厂商联合攻关,历时5个月,完成服务端适配、数据初始化、压力测试等关键环节,成功实现高值耗材系统“平滑过渡、零业务中断”,数据安全等级全面升级,打造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网信改造方案样板。
此次国产技术栈的突破性实践,不仅标志着医疗信息化领域自主创新迈入新阶段,更彰显了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生态的协同创新能力。值得关注的是,麒麟软件等国内企业已为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南大一附院等十余家三甲医院及卫健系统提供底层技术支持,其构建的安全可信技术基座+行业解决方案+生态协同创新三位一体发展模式,正成为破解医疗数字化转型安全难题的关键路径。这种以自主操作系统为根基的全链条创新范式,既为医疗核心系统国产化提供了可复制样本,更预示着我国在关系民生福祉的重点行业领域,已具备构建完整技术闭环的战略能力。面向健康中国建设目标,持续深化网信技术应用创新,既是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更是保障医疗数据安全、提升智慧服务能级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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